圖片來源:南鐵自救會,2014-4-7
若各位看官有看我們的[電子書]南鐵東移變革歷程I,一定會知道在南鐵東移計畫發布後,台南市政府曾經召開過公開展覽說明會,來向南鐵沿線居民說明計畫內容;而自救會也一直呼籲政府能召開聽證以辨明真相。為什麼要召開公開展覽說明會、聽證?為什麼不要求召開公聽會就好?這三者之間又有什麼不同呢?
公開展覽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 ,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這段法規寫得這麼生硬,到底是在說什麼呢?舉個例子來說,民國103年3月發布的「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部分鐵路用地、住宅區變更為公園道用地)」,我們看到這個計畫的名稱中有「變更....計畫」,就可以知道這個計畫是「通盤檢討」或是「個案變更」,至於是兩者之中的哪個,就要看它是針對整個都計區去做徹底的檢討,還是只變更部分基地來判斷了。就南鐵的土地變更計畫來說,是屬於「個案變更」(註1);而這個計畫名稱有指明是「主要計畫」,發布主要計畫以後還必須擬定「細部計畫」,這裡我們就不細談了。
這也是為什麼政府在民國101年8月辦理北區、東區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後,要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的原因。
公聽會
公聽會在不同的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內容不盡一致。都市計畫法當中沒有規定公聽會程序,所以導致即使舉辦了,也只是非正式程序,而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公聽會是「公開說明」的工具,在說明計畫及意見收集的功能上是很有效的。通常在計畫發起初期或事業概要階段,發起人或開發商確實需要與各個不同範圍不同層次的利害關係人進行對話,來測知參與意願,並從多方面考量來調整範圍、模擬實施方式(例如: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及處理方式(例如:重建或整建維護)。即使到了事業計畫階段,也常見到鄰居對計畫所產生的外部性(例如:交通衝擊、建築量體、施工安全、景觀日照等)有所擔心,公聽會能適切地提供發生及意見蒐集管道,有利於計畫修正,讓計畫執行更能兼顧多方面的需求表達。
聽證
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沒有「聽證會」這樣的稱呼,聽證就叫做「聽證」。
在說明聽證之前,必須先區分法律效力與法律拘束力兩個概念,在南鐵案當中,這兩件事一直沒有被區分清楚。只要是法律所規定之程序,就是正式程序,自然就有法律效力。但依法舉行或行政機關依職權舉行的聽證,是否即有法律拘束力?並不必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有拘束力,否則僅供行政機關參考。
聽證是「處理爭議」的工具,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使當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規定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甚至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不過事實上沒有任何規定說一定要辯論,依照行政程序法第62條規定,充其量是聽證主持人可以要求當事人或政府機關人員回答問題。
按照現行法律(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在行政處分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就可以主動辦理聽證。但因為程序繁雜,如果任何行政程序都用聽證,勢必會提高行政成本,因此只有對人民權利或公共利益有重大的行政程序才適合用聽證會除了法律強制行政機關辦理聽證外,行政機關也可以視情形自行辦理聽證。
小結
計畫初期,因為議題事前難以預測,也無法對特定的利害關係人進行通知,所以比較適合進行「公聽會」;等到計畫較成熟後,特定利害關係人可以進行通知、爭議點已臻明確,就應該辦理「聽證」程序,將爭議點展開讓行政裁決時得以參考。就南鐵來說,已符合召開聽證會的條件,小編期待未來南鐵也能學習德鐵地下化,進行和平理性的辯論,讓計畫的爭議能夠透過溝通來解決。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註1:通盤檢討和個案變更應該要如何分辨呢?請看以下法律條文說明。
(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7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南鐵地下化是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並進行土地使用的變更,因此屬於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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